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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一些有关“法”的概念

最近,我认为掌握一些有关“法”的概念,对于日常生活也会比较有用。如果再能够将这些概念联系起来,搭建一个认识“法”的框架,那我的学习目的就算达到了。遗憾的是,有的概念品之有味,有的概念则味同嚼蜡,于是,按照奥卡姆剃刀原理,我只选择了有味道的那些。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内容全部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第二版的第二编:法的本体。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法”被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根据这种定义,法的本质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识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法具有如下特征:

  • 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

  •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 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一、法的要素:

在总结西方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基础上,结合中国法理学界近年的研究成果,法的要素被归结为如下三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 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它是人们对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状态予以定性识别的一种法律工具。

  •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在我国,法律规则常常被称为法律规范。

  • 法律原则:是法的要素中最直接体现法律精神和社会活动规律的要素,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

法律规则通常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任何一条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都由这三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尽管实践中可能为防止条文繁琐而省略某种要素)。

  • 假定:假定是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任何法律规则的适用都有前提、条件或范围,都有时间、空间以及规则调整的行为和主体的限制。

  •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模式,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种:许可行为模式、必须行为模式、禁止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一般而言,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团体。

  • 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即主体的能力问题。若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即必须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独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意志自由和独立人格在法律上就表现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权利能力:是指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就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主体的意志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2.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 客观性。

  • 需求性——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需要。

  • 可控性——必须是人类已经能够认识和把握的事物。

  • 法律性——必须是通过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财产:包括物和非物质财富(如:智力产品、荣誉产品)。

  • 非财产利益:是指各种无财富价值的利益,分为三个层次: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国家层面的利益、个人的非财产利益(如:言论自由、隐私、通讯秘密、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等)。

  • 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行为。

三、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即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国内大多数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这是法律责任归结的中心问题。

  •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表面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法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 违法或违约行为:行为始终是法律责任研究的中心。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也就是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意识支配下完成的。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

  •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伤害,既包括损害、丧失的实际所得利益,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其他方面的损害。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不仅要求两种或多种事物、现象之间存在一般的时空联系,而且要求一方导致或必然引起另一方的发生。因果关系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性质和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权利与义务:

权益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其他两个要素分别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概念如下:

  •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是对人们行为(而非思想)提出的要求,可以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这是因为:

  • 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 在一般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 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中。

  4.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 1.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2. 2.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3. 3.一般权利义务与特殊权利义务。

  4. 4.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第一性权利也称为“原有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二性权利也称为“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指在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要求获得合法的赔偿、补偿、恢复权利等救济性的权利及与之相应的义务。

  5. 5.行动权利、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积极义务。

  6. 6.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与义务。

  7. 7.私权利和公权利:公法大体上是调整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政治关系、国家关系的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私法一般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公权利就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叫权力;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8. 8.明示的权利义务和推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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